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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茶路站被荒废的站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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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条规定:“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: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、商标、装饰橱窗等,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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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,在作者去世超过五十年后,其作品的发表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、出租权、展览权、表演权、放映权、广播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摄制权、改编权、翻译权、汇编权等权利便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,即作品进入了“公有领域”,任何人均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自由使用该作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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